自杀(suicide)是指自愿并主动采取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分为成功自杀(successful suicide)、自杀未遂(attempt suicide)及自杀意念(suicide ideas)三类。[1]自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自杀预防是一个涉及到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精神疾病患者自杀是自杀死亡的主要危险因素,其次还有生物因素和社会因素等的综合作用。[2]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规定每年的9月10日为世界预防自杀日,呼吁人人要珍惜生命。[5] 生物学病因包括遗传素质、机体损伤、精神异常和严重疾病等。心理学病因包括应对负性事件和情绪能力脆弱者(心理素质低下者),在遭受诸如家庭或社会人际关系冲突、失业、蒙受冤屈、丧偶等较大负性事件的影响与作用下,往往应激反应较强烈,容易出现情绪障碍,萌生解脱痛苦和绝望的办法。社会学病因包括社会风气颓废、社会不安定、社会支持水平低下、经济不景气、失业、投资失败、家庭矛盾、人际关系紧张、权威丧失、学习负担过重、升学或就业竞争压力、职业发展受阻,恋爱受挫、家庭矛盾、夫妻越轨行为等。[2] 自杀行为的预防与干预采取综合的三级预防。一级预防针对一般人群及潜在人群,宣传教育精神卫生相关知识,矫正不良的认知及行为,增强环境适应能力;提高对精神障碍的识别与防治;减少自杀工具的获得,如加强有毒物质、精神药品的管理;对各种媒体报道进行规范和限制,避免不良诱导。二级预防也称为早期干预,对有自杀危险的人进行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6]
定义
中国文献中最早提及自杀一词的为《史记·周本纪》中“二女皆经自杀”,在国外则可追溯到埃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于1897年所著的《自杀论》一书,在此书中是这样定义自杀的:由受害者积极的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死亡都可以称为自杀,受害者知道这样的行动会导致死亡。在卢祖洵编著的《社会医学》一书中提到自杀“是个人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自愿地(而不是被别人所逼迫)采取手段伤害、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的背后包含了自杀者寻求死亡的动机与意图,且其行为是自愿的,最后最严重的结果是死亡。[7]自杀行为(Suicidal behavior)是指在死亡意愿支配下,故意危害自己生命的行为。[8]